楊姓男子因對有暴力行為收到後,在家找不到身分證仍遷怒媽媽大聲咆哮,且未依規定搬出住處,對媽媽實施精神上騷擾,另因要不到錢,母子扭打時,咬傷媽媽的手背,對媽媽實施身體上騷擾。法官審理後,判楊男應執行9個月徒刑,易科罰金須27萬元。
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楊男因對媽媽有行為,基隆地方法院今年3月13日該發通常保護令,裁定楊男不得對媽媽實施身體、精神上騷擾等不法侵害行為,且應在今年3月31日晚上8時前,遷出媽媽的住處,並將鑰匙交給媽媽,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
警方在今年3月17日下午3時15分,將保護令合法送達給楊男,但今年20日晚上8時30分,楊男住處因找不到他的身分證,遷怒媽媽,朝媽媽大聲咆哮並拍打桌面,對媽媽實施精神上騷擾不法侵害行為。
楊男並未依保護令在今年3月31日晚上8時前遷出住處,馴未把鑰匙交給媽媽。今年4月5日晚上9時40分,楊男還在屋內朝媽媽林春英大呼小叫,對媽媽實施精神上騷擾之不法侵害行為。
今年6月5日下午5時25分,楊男在住處向媽媽索取金錢不成,竟先壓制媽媽雙手,兩人接著發生扭打時,楊男以牙齒咬媽媽的左手手背,導致媽媽左手疼痛、右手多處挫傷等傷勢,對媽媽實施身體上騷擾不法侵害行為。
法官審理後指出,楊男犯違家庭暴力防治法3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審酌楊男無視保護令效力,對媽媽實施精神、身體不法侵害行為,且未依保護令諭知內容遷出住所。兼衡坦認犯行,與媽媽和解,3罪依序分別判刑2月、4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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