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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男酒駕撞傷婦12天後不治竟稱「家人拔管造成」 今重判11年4月

無照男酒駕撞傷婦12天後不治竟稱「家人拔管造成」 今重判11年4月

凃姓男子前年3月10日晚間在台南北門區涉酒後轎車搭載友人,經佳里區佳里興路段不慎撞擊張姓婦人後肇事逃逸,張婦經送醫急救12天後不治,凃稱有人偷偷跟他講,張婦因家人拔管才死亡,2女兒痛斥無中生有,真的很可惡。法庭下午判他11年4月,可上訴。

國民法官法庭指出,凃犯刑法中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刑8年6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而逃逸罪判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

凃辯解,凃承認酒後駕車時撞擊張婦,導致她受傷,且未停留於現場,並駕車前往附近超商等事實,但否認觸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及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罪。

凃主張,張婦死亡結果是「被害人的女兒拔除維生系統」所造成,不是他車禍所造成。同時,超商距離車禍地點只有100多公尺,且他是等到救護車到來後才離開,他認為不算是肇事「逃逸」。

國民法官法庭認為,關於張婦的死因,依佳里奇美醫院的住院護理紀錄明確記載:被害人於車禍發生後,到院前心跳休止,並受有顱內創傷性出血等嚴重傷害,送醫之後除急診室外,都是在加護病房接受救治及觀察,且是在醫師宣布死亡之後,由醫護人員拔除維生系統。張婦的死亡與凃酒駕與過失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國民法官法庭表示,凃承認自己並未以電話報案或通報消防救護單位,且證據顯示同車友人也沒有在車禍發生後撥打110或119報案電話。所以凃非但並未留駐現場等待,也沒有協助救護,或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

同時,依Google地圖顯示,本案車禍地點與超商的直線距離為190公尺,即便凃停車後觀察車禍地點的位置未達上述距離,至少也是160公尺左右。因此,認為凃在100公尺以外地點的遠距查看,仍然屬於逃逸車禍現場後的觀望。他的行為仍構成刑法上肇事逃逸行為。

檢方起訴,凃於前年3月10日下午2時至3時許,在北門區飲用啤酒後,無照駕駛轎車搭載友人,於同日晚間9時33分駛至佳里區佳里興路段,不慎撞擊行人張婦。凃肇事後又逕自駕車逃離現場,張婦送醫急救,並於同年月22日5時15分死亡。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國民法官法庭今下午宣判,認凃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刑8年6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而逃逸罪判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圖/本報資料照片
國民法官法庭今下午宣判,認凃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刑8年6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而逃逸罪判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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