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2年多前無照駕駛轎車,搭載2名合夥人經國道仁德北上路段談生意,由路肩超越營業大貨車,大貨車司機反應不及撞上李車,致該車失控打滑撞擊內側護欄,再遭內側另輛轎車撞上,李等4人受傷送醫,還被2合夥人提告,法官認他過失情節嚴重判處7月,不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李於2023年12月4日傍晚5時30分許,無照開車搭載吳姓女子、黃姓男子,行經國道1號328.5公里時,以路肩超車切入外側車道,害駕駛營業大貨車的謝姓男子反應不及而撞擊李車,導致轎車失控打滑後撞擊內側護欄,被同樣也反應不及吳姓男子行駛在內側車道轎車再次撞擊。
這場車禍,造成吳女頭、胸多處骨折、血胸、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等,黃則頭部外傷、下顎骨折、牙齒斷裂等傷害。
李承認,行駛在高速公路路肩是不對,但他是聽從當時同車吳女的導航才會行駛在路肩,應該是由導航的人負責。他不認為自己犯過失,因為自己也有受傷,「而且我還很嚴重」他說。
他也說,他和2人是合夥作生意,他們也知道自己沒有駕照,也是讓自己每天開車接送;他認為,在開車接送合夥人從事合夥生意的過程中發生的,合夥人也有責任。
台南地院表示,李在利用路肩超越大貨車,且在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的情況下,切入大貨車原本行駛的外側車道,導致遭到另輛轎車的撞擊,顯然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相關規定,且符合刑法中「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的規定,就本案車禍的發生存有過失。
同時,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也認為李駕照註銷駕駛轎車,行駛路肩,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為肇事原因。謝、吳2人均無肇事因素。
法官認為,李應負全部的過失責任,且過失情節嚴重,造成2人傷勢嚴重,因而量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必須入監服刑,認他犯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判刑7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