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姓男子在3年前因見友人與人發生口角,拿酒瓶狠砸陳姓男子眼部,致其左眼永久失明。一審判邱6年徒刑,邱男主張量刑過重,還稱家境貧窮,需要負擔母親的看護費,希望法官輕判,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定邱男犯行殘暴且未賠償,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南投縣邱姓男子在2023年5月26日凌晨3時許,與友人在一間小吃部內,見曾姓友人與陳男爆發衝突,邱男在不認識對方的情況下,為替朋友出氣,直接拿酒瓶朝陳男眼部猛力揮擊,攻擊導致陳男受重傷,送醫確認左眼球破裂及眼眶骨骨折。
經多次手術,陳男左眼仍完全失明、無光感且無法恢復,達毀敗一目視能之重傷程度,檢方隨後依法將邱男,依重起訴。
一審審理時,辯護人請求依刑法情堪憫恕減刑,法官認為邱男下手凶狠致人殘疾且未和解,不足以同情,審酌邱男坦承犯行、家貧且需照顧母親,依使人受重傷罪,判刑6年。
邱男對量刑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受慫恿才犯案,曾表達籌錢和解意願,懇求二審考量家境貧困、負擔母親看護費及犯後態度良好,從輕量刑。
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一審已考量其狀況,重傷罪法定刑為5年至12年,6年已屬偏低度量刑,考量邱男未與被害人和解,原審量刑無不當,駁回上訴,尚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