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小學男童指控學校游泳老師罰他寫悔過書,甚至將他與同學打鬧露出生殖器的情節,告訴校長、輔導老師及班導師,害他陷入自我懷疑,還被師長、同學議論,向學校、老師提告,求償60萬元。但法院審理後,認為男童無法舉證所舉事實,老師做法合於程序,判男童敗訴。
男童就讀該間學校小學部,前年9月1日間,游泳老師上課時規劃「抓魚」遊戲,每名同學要到泳池抓2條魚,男童下水後抓了4條,但男童指控老師認為他未照規則走,逼他寫悔過書,甚至要他道歉悔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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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於此,去年5月間,男童在游泳課時和同學打鬧,因在泳池邊「玩鳥」被老師發現,游泳老師勸導後,除了將過程反應給男童家長外,還寫電子郵件將副本寄給校長、輔導老師、班導師及助教。
男童不滿游泳老師將過程散播給全校師長知道,害他被師長同儕檢視與議論,不僅懼怕師長跟同儕,還常常哭著回家,陷入自我懷疑中,舉手投足都要擔心受責。
男童質疑游泳老師的行為,害他幼年時就承受許多人異樣眼光跟評論,身心承受高度壓力,認為老師有不當管教的情況,已屬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稱的「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讓他診斷有適應障礙,不僅老師要負責任,學校也躲不過,對校方、老師提告求償60萬元。
校方、游泳老師挨告後喊冤,稱並未請男童撰寫悔過書,至於露鳥部分,當天游泳老師看到男童玩弄生殖器時,馬上要他穿好褲子,並告知他這是不對行為,之後就讓男童回到上課處,老師事後副知班導、助教、校長,合乎流程規定。
校方還稱,男童在游泳池露鳥,涉及與性有關的課題,未來可能須輔導老師協助,因此游泳老師將過程告訴輔導老師,也符合教育學生的目的,根本不會讓男童受師長同儕檢視與議論。
橋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男童指控老師要他寫悔過書,卻未具體指明老師是在何種狀況下,要他撰寫悔過書或道歉,因缺少證據,不採信男童說法。
至於副本信部分,法官認為,校長、輔導老師及助教本就須對學生行為有所了解,才有利對學生有適當管教,因此游泳老師將男童露鳥行為轉知校方有關的教職人員並無任何不法,男童名譽、受教權並未受貶抑或侵害,請求校方、老師賠償並無理由,判男童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