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北道路因緊鄰紅樹林保留區爭議20餘年,一度因環評被法院撤銷而停工,而二階環評2020年通過,今年2月再度復工動土;當地居民不服二階環評通過,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決居民敗訴,可上訴。
淡北快速道路2000年被改制前環境部認定不應開發,新北市政府為了解決台2線交通問題,提出淡北平面道路計畫,作為快速道路替代方案,環評有條件通過審查,居民不符循序提訴訟救濟,法院最終撤銷環評處分確定,新北市府2013年也隨即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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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府2015年間提出二階環評,經環境部環評委員會審查後決議通過,2020年公告環評審查結論,居民不服提訴願被駁回,再度提訴訟救濟,而訴訟期間淡北道路也於今年2月正式復工。
北高行認為,淡北道路開發案不在內政部公告的淡水河濕地保育計畫範圍內,也不在紅樹林保留區內,僅部分路權範圍與濕地、紅樹林保留區共用邊界,不符合濕地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的禁止範圍,因此不適用2法。
判決指出,至於淡北道路緊鄰濕地、紅樹林保留區的開發,有可能對自然狀態造成不利影響,本在環評法審查範圍,就此環評委員會已有多次審議討論,也要求新北市府提出具體調整開發的方式,及生態異常停工機制等,判斷淡北道路開發案不至於必須禁止開發,處分沒有資訊錯誤、不完全等違法問題。
北高行認為,環評委員會也實質審議、判斷淡北道路開發案和其他替代方案,最終認定開發案可行,且替代方案無法取代,並沒有漏未評估或未經實質審議等情事,處分也沒有違反大眾捷運法,而居民質疑空氣品質監測地點、排水規劃,或紅樹林生態監測措施等內容,也難認有漏未評估、資訊不完足或錯誤、怠惰等違法,判決居民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