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男子林澤峰被控涉嫌持槍朝徐姓被害人開槍中彈後倒地,林強行將徐載至安南醫院急診室門口丟包後,徐經急救仍告不治。台南地院今天依林犯殺人等罪,判處有期徒刑23年。國民法庭以林故意抵住胸膛槍擊被害人剝奪其生命,造成難以回復的結果,但犯案後旋即將徐送醫,曾經嚐試彌補惡行,案發之後攜槍投案,並承認犯罪等理由量刑。
國民法庭量刑考量,包括林澤峰直接故意抵住胸膛槍擊被害人剝奪其生命,造成難以回復的結果,並使被害人家屬承受無盡的傷痛。社會調查鑑定報告認為他具有反社會性人格,有高度再犯可能性。接受社會調查時,曾提及「再次發生仍會開槍」而呈現的犯罪後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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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並審酌,社會調查鑑定報告認為,林於成長過程中,因家庭及校園的負面成長經驗,形塑他以暴力解決問題的行為模式。行為後旋即送醫,曾經嚐試彌補惡行。案發後攜槍投案,大致上配合調查並承認犯罪。社會調查鑑定報告認為:若經過長期心理治療及輔導,仍有改善行為的可能性。接受社會調查鑑定時,陳述「知道沒有資格剝奪他人生命」的態度。
另,被告林昱凱部分,法庭以「林昱凱事前更換汽車」、「林昱凱開車搭載林澤峰往返案發現場」、「林澤峰開槍時在旁」、「駕車載送被害人就醫」等事證,不能充分證明林昱凱與有林澤峰共同持有手槍子彈並殺人的意思。呈現在法庭的證據,也無法證明林昱凱有幫助林澤峰犯罪的意思,因而決定判決無罪。此案檢察官及林澤峰得上訴。林昱凱不得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