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檢署嚴查不法,昨日指揮警方偵查案件時,在新竹縣寶山鄉查獲陳姓男子施用後駕駛汽車上路,經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案件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法向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新竹地檢署表示,檢察官蘇聖峯指揮警方偵查案件之際,昨天在新竹縣寶山鄉新珊一路,懷疑陳男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經盤查發現是毒駕。由於陳男先前涉及多項刑案,經檢方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恐嚇、妨害自由、傷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羈押。
新竹地檢署指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將嚴重影響判斷能力及反應速度,對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造成重大威脅。尤其近年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濫用情形增加,容易導致精神恍惚、失控及危險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
檢方表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已於今年5月15日修正施行,毒駕案件正式納入預防性羈押事由之一。未來將持續配合最高檢察署推動的全國毒駕專案,結合警方加強查緝,對於施用毒品後仍駕車上路、危害公共安全者,依法從嚴偵辦、從重追訴,並視個案情節積極聲請羈押等強制處分,以防止再犯,維護交通安全與社會安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