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姓消防女教官與張姓同事到新北市烏來的汽車旅館「開房間」,張妻聞訊和徵信人員前往抓姦。張妻控訴丈夫抓住她的手臂、抱住她的身體限制她行動,害她手臂瘀傷,提告求償6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張限制妻子行動自由長達25秒,讓她精神受相當痛苦,判賠5萬元確定。
張姓男子曾拍攝消防猛男月曆,他和妻子2021年11月經法院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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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日,沈姓女教官和張投宿烏來的汽車旅館,張妻翌日凌晨和徵信社人員到場。張聲稱當時他要離去,遭徵信社人員擋住去路,妻子則開他的車門,他以環抱方式將妻子拉走是「正當防衛」。但高院民事庭認為張妻在等待警察前來處理前,為阻止張離去,就算進入車庫也難以認定是不法侵害,張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要件。
除了本案外,這起糾紛也引起多件刑、民事訴訟。當時張妻抵達汽車旅館時,因聽到做愛聲,張妻質問丈夫與沈女,丈夫坦承通姦。三人至新店分局烏來分駐所商談,沈女與張同意連帶賠償張妻400萬元並簽立和解書,但沈女與張簽完後就不當一回事,張妻提履行協議訴訟,高院另案判沈女應給付363萬8543元。
前妻指控,抓姦當日張和沈女表明願意連帶賠償400萬元,張另簽發票面金額400萬元、到期日2020年7月31日的本票作擔保。但兩人事後未依約給付和解金,她拿本票聲請本票裁定,並對張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受償計算至2022年3月25日止,仍有370萬8115元未獲清償。
前妻依和解書約定,要求沈女拿出370萬8115元,但沈女辯稱是遭「脅迫」、「詐騙」。新北地方法院認為沈女和張都是公務人員,自然能理解和解書文義,且她還簽名、按捺指印,辯詞不足採信,判沈女照賠。
沈女上訴,聲稱當初張妻表示只會向張求償,但要簽和解書才能離開,她心生畏懼才簽字。沈女還引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指等到2020年5月29日通姦罪被宣告違憲時,她所受的脅迫才終止,且於2021年4月20日表示要撤銷和解。
高院民事庭認為刑法通姦罪存廢是國家刑罰政策,張的前妻提起刑事告訴是合法行使權利,不能說是脅迫,沈女簽和解書時並沒有表示受詐欺或脅迫,而是出於自由意志,去年10月26日判沈女應賠償還沒付的363萬854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