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何姓女子去年9月在網路花費4萬1400元購買筆記型電腦,收貨後發現螢幕有破裂痕跡,向某科技公司要求解除契約。破裂痕跡雙方各執一詞,業者抗辯外包裝已註明「拆封前應錄影」,又已下載非內建軟體,拒絕退款。嘉義地院簡易庭認為業者無法證明損壞可歸責於消費者,且錄影要求標的並不明確,判決應退還4萬1400元,並支付相關利息。可上訴。
判決書表示,去年9月25日何女透過網路花費4萬1400元,向某科技公司購買1台筆記型電腦,她在同月27日收到商品後,發現有破裂痕跡,於29日透過通訊軟體通知業者要求解除契約。科技公司對此表示,筆電外包裝已明確註明「拆封前應錄影」,但何女的錄影畫面不符合要求,且筆電已被下載非內建軟體,因此拒絕退款並主張瑕疵應歸責於消費者。
簡易庭審理,本案屬於消保法規定的通訊交易,原告已依規定在收受商品7日內行使解除權。破裂痕跡雙方各執一詞,業者雖然在包裝註明拆封前應錄影,但錄影的標的物及範圍並不清楚,即便消費者的錄影不符合業者要求,也不能直接認定消費者有隱瞞可歸責事由的情事。且下載軟體屬於體驗產品的合理使用範圍,不影響其解除權,裁定業者應退還全額價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