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姓公務員去年底在北捷中山站見一名女子身著短裙,色心大發持手機對方裙底隱私部位,當場被抓包。士林地方法院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拘役50日,但檢方發現,該罪名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本沒有「拘役」,屬違法判決上訴。二審合議庭審結,認原審適用法條有誤,撤銷原判決,改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蕭男2025年12月17日早上10點多,在北捷中山站出口手扶梯上,見被害女子身穿短裙,一時色心大發,持手機靠近偷拍裙底及大腿等性隱私部位,被害人當場發現報警,蕭男雖在警方趕抵前緊急刪除影片,仍被依法送辦。
士林地院簡易庭審酌蕭男坦承犯行、有悔意,因被害人拒絕才未和解,考量他智識程度、月薪6萬元等因素,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不給緩刑。
士檢收到判決書後發現,蕭男所犯刑法第319條之1「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內無得處拘役之規定,難認原判決允當,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
二審合議庭審理指出,檢方上訴確實有理由,原審量刑顯與法定刑有違,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審酌蕭男已積極至身心診所、榮總接受心理治療,態度尚可,最終改判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