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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車禍致死非肇責主因仍難卸責 嘉義國民法官判毒駕男3年6月徒刑

毒駕車禍致死非肇責主因仍難卸責 嘉義國民法官判毒駕男3年6月徒刑

縣羅姓男子去年1月施用毒品駕車返家,途中行經中埔鄉台18 線,與跨越雙黃線蕭姓機車騎士碰撞,蕭男送醫不治。案件經國民法官參審,嘉義地方法院認定羅男雖非肇事主因,但仍有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超速等過失,且當時,無法免除肇事責任;考量他與被害人家屬以230萬元達成和解並有自首,今天判徒刑3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羅男去年1月30日晚間6時10分許,駕車行駛嘉縣中埔鄉台18線內側車道,當時蕭男騎機車跨越雙黃線橫越車道,2車發生碰撞,蕭男人車倒地,經送醫搶救,仍於當晚7時18分宣告不治。發生後,羅男同意接受尿液採驗,檢驗結果呈現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且濃度已超過行政院公告的毒品品項濃度值,法院因此認定羅男確有施用毒品後駕車的情形。

地院表示,本案國民法官參與審理,透過行車紀錄器及路口監視器等影像,還原車禍經過。事故當時雖夜間,但現場有照明,路面乾燥、沒有障礙物,視距良好,屬直線道路,羅男有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超速等過失。

法院認為,羅男肇事次因,過失與事故發生具關聯,不能主張自己遵守交通法規盡相當注意義務,對車禍發生免責。蕭男當時跨越雙黃線橫越車道,未開車燈、未戴安全帽,法院認定其行為是事故主要肇事原因。不過,國民法官法庭認為,被害人存重大交通違規,並不能因此完全免除羅男刑事責任。法院指出,車禍發生,羅男在現等警方處理,並向員警坦承肇事。符合自首,減輕其刑。法庭審酌羅男犯罪情節、一般情狀及日後更生可能性,考量他與被害人家屬230萬元和解賠償,以及自首等因素,判刑3年6月,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聯合報系資料照
嘉義地方法院。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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