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56888 NEWS

毒駕撞傷警先前不羈押今准押 彰化地院親上火線說明原因

毒駕撞傷警先前不羈押今准押 彰化地院親上火線說明原因

縣施姓男子倒車撞員警導致重傷被移送,彰化地方法院裁定無保請回,被台中高分院發回更審,彰化地院今重開羈押庭裁定准押,並說明認為施男涉犯妨害公務及傷害的犯罪嫌疑重大,且尿液檢驗報告檢出成分濃度逾法定公告標準,又認為施男有逃亡及反覆實施毒駕之虞,裁定羈押未逾越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施男本(6)月6日駕車行經埔鹽鄉,倒車衝撞以拒絕員警攔查,造成溪湖警分局埔鹽分駐所長陳國銘的右膝臏骨骨裂、雙腿嚴重擦挫傷,同行員警持警棍打破施男的車窗後開門揪出他壓制,唾液檢驗呈施用毒品陽性反應,帶回詢問後依妨害公務、公共危險(毒駕)等罪嫌移送偵辦,檢察官複訊後當晚聲押,彰化地院裁定無保請回,彰檢隨即提出抗告,台中高分院發回更審。

彰化地院今重開庭偵訊施男,裁定羈押。地院稍後也發布聲明,指出法院受理聲請羈押案件,依法須就犯嫌的犯罪嫌疑、羈押原因、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等要件為審查,所以聲請羈押的證據須達足認犯嫌有檢察官所指涉犯罪名的犯罪嫌疑重大,始得進一步審查是否具備羈押原因、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彰化地院表示,本案前經承辦法官裁定駁回,彰檢檢察官提起抗告,台中高分院高撤銷發回更審,今彰化地院承辦法官開庭訊問施男,聽取檢察官主張和辯護人意見,並綜合審查檢察官聲請羈押時迄今日所提出的證據後,認涉犯妨害公務及傷害的犯罪嫌疑重大。

除此以外,檢察官抗告後補行提出的尿液檢驗報告,所檢出的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濃度已逾行政院公告濃度值,可認已該當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所規定「被告尿液檢出毒品濃度達行政院公告濃度以上」之犯罪構成要件且嫌疑重大。

又依施男的前科紀錄及本案遭逮捕前的駕車行為,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及反覆實施毒駕之公共危險罪之虞,復衡酌施男對執法人員人身侵害及毒駕對一般民眾的危險性,認羈押施男並未逾越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准予羈押。

彰化縣溪湖警分局埔鹽分駐所長陳國銘被施男毒駕撞裂右膝臏骨,雙腿擦挫傷,住院治療中。圖/民眾提供
彰化縣溪湖警分局埔鹽分駐所長陳國銘被施男毒駕撞裂右膝臏骨,雙腿擦挫傷,住院治療中。圖/民眾提供

Share:

最新文章 More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