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江姓、施姓男子分別涉嫌自撞及撞傷警察,彰化地檢署聲押,但彰院法官陳德池都裁定請回,檢方針對二案提出抗告,其中江案已由台中高分院撤銷發回後,由院方裁定羈押,另外施案部分,台中高分院今天也撤銷彰院處分,發回彰化地院更裁。
台中高分院審認,此案施男坦承有施用駕車,以及造成執行警方受傷的行為,施男持有的毒品,經快篩呈依托咪酯類及甲基安他命陽性反應,加上施男開車移動過程中,車輪輾過警方右腳等情,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證,再者被告之前又有遭通緝的紀錄。
二審指出,一審以卷內之證據資料,難以認定被告有羈押的原因,尚有再研求的餘地,原裁定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彰化地院更裁。
江姓男子上月30日開小貨車送瓦斯桶撞路旁停放汽車,經唾液毒品快篩檢測有安非他命、依托咪酯類反應,車上被搜出依托咪酯類電子煙;彰化縣溪湖警分局埔鹽分駐所長陳國銘,本月4日查緝毒品人口施姓男子,遭施倒車衝撞,右腿臏骨粉碎性骨折,施經唾篩有依托咪酯類反應。檢方聲押江、施,法院皆裁定請回。
檢方針對二案提出抗告後,江案已獲台中高分院撤銷,發回彰院更裁後,已裁定江羈押,施案部分,今天下午也由台中高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彰化地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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