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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犯採檢證據不被採納 警:執法程序須嚴守

毒犯採檢證據不被採納 警:執法程序須嚴守

許姓男子尿液驗出陽性反應,因警方搜索、採尿程序遭認定違法獲判無罪。一名警官說,附帶搜索「立即可觸及處所」如何認定,常因個案情況不同,出現不同解讀;至於驗尿遭排除,採尿許可書上雖有明定鑑定機關,但警局實務上常有送配合的檢驗單位,若因此疏忽,恐成破口。

依實務經驗,查獲持有毒品殘渣時,警方除追究持有毒品罪外,也會透過採尿確認是否另涉施用毒品罪,但自憲法法庭認定強制採尿須符合嚴格程序後,實務執行上多一道流程,須嚴格遵守「令狀主義」。

這名警官說,警方若要對嫌犯進行非侵入性採尿,除緊急情況外,須事先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能採尿,若為急迫情況也必須在廿四小時內報請許可。

他表示鑑定許可書上會載明鑑定機關,本案鑑定許可書載明由三總松山分院採尿鑑定,警方後來則在松山分局以非侵入方式採尿,再將尿液送交與政府簽約的台灣尖端公司檢驗,未注意許可書上已註明鑑定機關為松山分院,也未事後再報請新的鑑定許可書,導致採尿、送驗流程與許可內容不一致,證據能力因此遭法院否定。他說,鑑定許可書制度上路後,鑑定機關的指定與卷證一致須更加嚴謹。

法院認定搜索違法,警官認為,附帶搜索目的在於確保執勤安全,警方逮捕嫌犯後,進入同一空間查看嫌犯可能立即取得的物品,是否藏有刀械、槍枝,是避免人員遭攻擊,「若連進入房內、開燈查看都可能被認定超出範圍,實務上很難拿捏」。他認為,附帶搜索的範圍認定本就存在個案判斷空間,檢警為查緝犯罪通常採較寬鬆解釋,法院則更重視人權保障,本案從警方逮捕、檢方起訴到法院審判,就像經過層層大小不同的篩子,法規文字無法涵蓋所有態樣,最終仍須由法院依個案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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