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前犯下高雄市鳳山區女建商盧金惠撕票分屍案的榕,判處定讞未執行,今年1月病死獄中。檢察總長認為確定判決違反憲法判決的意旨,仍為他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確定判決違背法令,但因已死亡,今撤銷死刑改諭知不受理。
最高法院指出,歐陽榕因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判死刑,判決所適用刑法第348條第1項死刑規定違憲,且本案三審確定判決未進行言詞辯論,與憲判意旨不符,屬違背法令且不利於被告,檢察總長非常上訴指摘有理由,但歐陽榮已於今年1月25日死亡,改判不受理。
1956年出生的歐陽榕原為造紙公司加工處副處長,離職後投資失利背負巨債,受盧金惠多次資助;2003年4月,歐陽又因缺錢向盧女開口遭拒,設局將盧女誘騙至租屋處勒斃,肢解成10袋後棄屍,事後向盧女家屬勒贖1200萬元。
歐陽榕在監期間,多次喊冤認為法官在未釐清具體殺人手法下,即違法判他死刑,歷經多年纏訟,最高法院2011年維持更六審見解,依殺人、棄屍等罪判處歐陽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
憲法法庭2024年9月20日對死刑作成判決後,最高檢察署在同年11月分37件「非上字」案號審查,死囚黃麟凱2025年1月16日槍決之後,最高檢陸續對黃春棋、陳憶隆、郭俊偉、王鴻偉、歐陽榕提非常上訴案,目前仍有31人是否執行死刑懸而未決。
歐陽榕入獄20餘年,關押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近年因身體不適不時戒護就醫,他因患有糖尿病且長期未規律服藥,因酮酸中毒及上腸胃道出血導致多重器官衰竭,2026年1月25日病死獄中。
最高檢分案審查死囚案發現,歐陽榕確定判決有「三審未經過言詞辯論」、「評議未有一致決」等審判上瑕疵,承辦檢察官閱卷、確認,根據憲判意旨,認為有提起非常上訴事由,仍由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歐陽榕已死亡,但他的死刑確定判決存有程序瑕疵,撤銷改判「不受理」雖沒有實益,但仍屬於對他「有利」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