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俊賢前年吸食駕車,違規停在路邊遭員警盤查,李擔心被裁罰而開車逃逸,以一百公里時速正面衝撞,造成三名員警腦震盪、骨折,最高法院依駕車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罪判刑一年,公共危險罪部分處六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全案定讞。
李二○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凌晨一時許,在一家釣蝦場包廂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後開車上路,因在路邊違停被員警盤查而逃逸,沿路以時速一百公里疾駛,還多次闖紅燈。
李見支援警力持續追捕,竟直接正面衝撞警車,造成車內三名員警骨折、腦震盪、擦傷,警車也毀損報廢。李當場被逮,警方在車內查扣二包海洛因、二包甲基安非他命和依托咪酯滴管等。李送醫治療並採檢尿液送驗,呈現毒品陽性反應。
橋頭地方法院認為李施用毒品仍駕車,危害交通安全,又因擔心裁罰而衝撞警車,造成三警受傷,考量李坦承犯行,依駕車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等罪分別判處一年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李上訴,供稱已和受傷員警、高雄市警仁武分局成立調解,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高雄高分院認為一審判決未逾越法定刑度,也未違反比例原則,李雖和警方調解成立,但未履行、填補被害人損失,無從推翻一審的量刑判斷。李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沒有違背法令,量刑妥適,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