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數量逐年增加,加上人力長期短缺,為減輕書記官沉重負荷,今召開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近日送行政院會銜後,將送審議,重點在於擴大簡式審判程序、協商制度適用範圍、有罪判決書簡化記載的適用範圍、增訂先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判決等。
司法院表示,近年來刑事總受理案件數逐年持續增加,地方法院去年總受理案件,相較於2021年來說,已經增加18萬8271件,增幅約39.94%,第一線司法行政作業負擔加重。
司法院指出,為提升審判效能、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保障、減輕書記官工作負荷,今召開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4條、第46條之1、第88條之1、第273條之1、第273條之2、第310條之1、第310條之2、第314條、第361條及第455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
此次修法重點一是落實分流制刑事訴訟程序,提升整體審判效能,若被告不爭執起訴事實且已認罪,可以簡化審理訴訟程序或調查證據證據,擴大簡式審判程序及協商制度適用案件範圍。
司法院表示,修法重點二在於擴大有罪判決書簡化記載的適用範圍,增訂可以先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判決的簡化方式,減輕法院文書作業負擔,並兼顧當事人上訴之權益。
其三,可以用科技設備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提升程序進行效率,對因羈押、暫行安置、刑罰或保安處分的執行,導致人身自由受拘束的被告行簡式審判程序,於確保無礙被告與辯護人充分自由溝通、經該被告同意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可以科技設備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的一部或全部。
司法院指出,修法重點四為放寬審判筆錄製作方式,減輕書記官工作負荷,修法明定就審判筆錄之製作,除由書記官當場製作筆錄外,也可以用其他適當方式為之,如委外記錄或利用科技設備技術等。另就書記官製作、核對、整理筆錄、簽名及其他應行事項,必要時得由其他適當的人為之,並由製作筆錄者簽名。
其五是強化防逃機制,維護社會安全,被告違背法院或檢察官所命停止羈押應遵守的事項,法院或檢察官本可依規定逕行拘提,但為確保被告違反法院或檢察官所命應遵守事項的替代羈押處分執行效果,增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情況急迫時,準用刑訴法第88條之1第2項及第3項逕行拘提的規定,強化防逃機制,利於實務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