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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抗告成功!陳啓昱羈押近10個月獲交保 高分院發回地院

檢抗告成功!陳啓昱羈押近10個月獲交保 高分院發回地院

台鹽公司前董事長等人遭控截流利潤,造成台鹽及台綠損失近4億元,地院3天前裁定陳600萬元交保,台南地檢署不服提抗告,台南高分院今認為原裁定理由有所欠備,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裁定以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3人所犯證券交易法加重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均為法定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且陳啓昱業於偵查時已有逃亡20餘日事實,又被告3人面臨重罪、檢察官具體求刑、請求宣告沒收高額不法利得及民事求償責任等等,依人性趨吉避凶心態,顯然有逃匿以規避訴訟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可能性,原審認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後續仍有相當理由逃匿以規避刑責高度可能性,3人均有逃亡之虞。

另3人雖就部分客觀事實予以承認,惟均否認主觀犯意,且就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犯罪情節等,就彼此間、與其他共同被告、證人所述,多數未盡相符,而仍有待對質詰問必要。

再衡以各被告及辯護人所聲請傳喚交互詰問證人並未全數交互詰問完畢,而陳啓昱曾擔任高雄市副市長、台鹽公司及公司董事長,蘇坤煌曾長期擔任台鹽綠能公司總經理,蘇俊仁則現仍為鴻暉國際公司實際負責人,3人於本案均居於主導地位,且對於待傳喚到庭交互詰問證人實均具有一定影響力,所以3人為脫免或減輕犯行,實仍有與共犯或證人勾串、滅證可能。

合議庭指出,原審以依檢察官起訴提出相關卷證資料,及3人與其辯護人主張抗辯及檢辯雙方據調查聲請,依據擬定審理計畫確已接續密集審理,原審也衡以各被告及辯護人所聲請傳喚交互詰問證人並未全數交互詰問完畢,而3人既均曾任本案相關公司要職,被告陳啓昱曾擔任高雄市副市長,3人於本案均居於主導地位,且對於待傳喚到庭交互詰問之證人實均具有一定影響力,所以3人為脫免或減輕犯行,實仍有與共犯或證人勾串、滅證可能。

且依檢察官抗告所指,3人與本案待詰問證人有職務上之關連性及相當影響力,則3人有相當理由認他們有與共犯或證人勾串、滅證可能性無法排除。是否即因相關書證、電腦資料等非供述證據業經扣押,3人所涉前開犯罪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保全,則他們串供、滅證可行性與可能性已然降低?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是否確實足認3人滅證、串供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降低?3人釋放在外,是否更易使其等藉端對共犯或證人產生影響及壓力?均容非無疑,原裁定此部分理由有所欠備。

合議庭指出,陳啓昱於偵查中有逃亡經通緝後始到案事實,且他與蘇坤煌、蘇俊仁均有上開羈押原因,且陳啓昱、蘇坤煌等與同案共犯經檢察官起訴所指於其等擔任台鹽公司董事長及綠能辦公室執行長,透過蘇俊仁擔任鴻暉國際公司,及晁暘開發公司、偉珵開發公司進行利益輸送,致台鹽公司及台鹽綠能公司直接或間接遭受有重大損害,所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加重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及特別背信等犯行已致生損害於台鹽綠能公司總利得達1億元以上,同案鴻暉國際公司及晁暘、偉珵因此獲有不法利得也均超過 1 億餘元至 2 億餘元不等。

陳啓昱依起訴書所指依已請款金額計算,獲有5800萬425元不法利得、蘇坤煌則獲有7461萬 1341 元不法利得,而蘇俊仁實際經營鴻暉國際也獲得上述不法利益,他們犯行涉嫌犯罪不法利得金額甚鉅,對於社會治安及公共利益所涉甚大,為維護及此,限制3人人身自由是否違反羈押最後手段性與比例原則?而陳啓昱前有逃亡事實可認,原裁定對此所認無羈押必要性一情,並無詳細說明。

合議庭認為,陳啓昱3 人涉案不法利得金額極鉅,以其本身資力及財產狀況,依保全目的羈押要件審查,原審諭知陳啓昱具保金額600萬元、蘇坤煌、蘇俊仁具保金額均為400萬元,是否即足以保全3人遵期到庭、防止3人干擾、接觸證人?原審亦未明確說明如何,審酌3人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據以認定3人具保金額已足以取代羈押處分,均尚有待斟酌之處。

台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啓昱(中)收押近10個月獲600萬元交保,昨辦保並裝上電子監控系統後步出法院,經檢方抗告成功。圖/本報資料照
台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啓昱(中)收押近10個月獲600萬元交保,昨辦保並裝上電子監控系統後步出法院,經檢方抗告成功。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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