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姓男大生於交友App結識的女網友,某天突然帶行李北上投靠,帶回家同床沒忍住,揪表哥到汽車旅館玩又發生關係,嬉鬧間表哥毛手毛腳惹怒她叫老爸報警;桃園地院審結,將男大生依2次對於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應執行徒刑4年6月、黃姓表哥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徒刑4年2月。
犯罪事實指出,仍在學的黃姓男大生,2022年初於交友軟體探探認識女網友,2人相談甚歡,同年2月18日剛過農曆新年,女網友北上桃園與男大生首次見面,見她外表稚嫩才知年僅13歲,黃帶她到處逛直到19日凌晨才偷偷帶她回家並溜進2樓臥房,期間徵得少女同意發生關係,2人睡到傍晚才起床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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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男騎車載少女到中壢找黃姓銷售員表哥,並載他們去汽車旅館玩,20日上午9點表兄弟倆在浴室泡澡,男大生扒光少女衣物拉她進浴缸共浴,表哥識趣回房,2人又發生關係。

3人繼續唱完歌後,並排躺在床上,男大生躺在中間,兩側分別為少女網友及表哥,不知誰開始起頭玩鬧,打鬧嘻笑一陣,表哥趁隙伸手觸摸少女私密處,導致少女突然變臉暴怒,表哥見狀趕緊馬上道歉,少女氣得要拉男大生離開,並趁表兄弟穿衣服時,將表哥車號LINE給在南部的爸爸,叫老爸報警。
黃姓表兄弟於警詢、檢方偵查及法院審理過程,均否認知道少女年僅13歲,男大生以交友軟體必須年滿18歲才能註冊申請帳號辯稱,他也是經過同意才有親親、抱抱和撫摸等行為,不認在家與旅館的2次性行為;表哥辯稱不知少女未滿14歲,以為她應該有19、20歲,也不認伸鹹豬手亂摸,表示當下我們3人只有互相搔癢而已。
法官為證明表兄弟真的看不出少女實際年齡,當庭勘驗少女容貌,發現少女長相稚嫩,從外表看不出有成年人模樣,少女也說,與男大生見面時,對方看她帶著行李有問她幾歲,要看能證明13歲的證件,於是拿出國中學生證;法官認為,從雙方對話紀錄,少女起初告知現在流浪、無處可住,還說離開現在地,手機就沒網路可以聯繫等情,與一般滿18歲人的表現不同,
法官又說,被告表哥當時滿27歲,職業銷售,足見是具社會歷練經驗的成年人。表哥見表弟攜伴1名未曾謀面女子,且依表哥警詢供述,女網友說她住在南部,跟爸爸吵架而北上沒地方住等語,在在顯示與一般年滿18歲之人的表現不同,認為表兄弟倆知道少女實際年齡,另因少女月事來潮,陰道內採無男大生DNA,但在少女短褲褲腳邊有驗出與男大生相符檢體。
法官審酌,被告黃氏表兄弟2人明知女網友未滿14歲,年紀尚幼、思慮未臻成熟,欠缺完足的性自主意思能力,卻因無法克制己身情慾,各自對少女做出2次合意性交及1次強制猥褻行為,戕害她身心健康及發展,念及表弟行為時年紀尚輕,且與表哥並無前科紀錄,素行尚可;兼衡表兄弟2人始終否認犯行的犯後態度不佳,暨2人於審理時各自陳述的智識程度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針對男大生表弟的部分,法院綜合考量案件的整體情況和被告的罪責,認為有進行矯正的必要性,裁定合併應執行的刑期,以示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