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枋寮鄉前鄉長擔任第18屆鄉長期間,與當時特助黃鴻修、時任枋寮鄉調解委員會主席何世卿,向特定廠商等收取公開招標案與公車私用,屏東地院審理後今宣判,陳亞麟違反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150萬5993元沒收。可上訴。
記者今打電話給陳亞麟手機電話直接轉語音信箱,LINE則沒有接,不知其回應。
全案共有20多人與廠商涉案,當時陳亞麟私人特助黃鴻修犯非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又犯詐欺取財,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72萬1千元沒收。
時任枋寮鄉調解委員會主席何世卿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
枋寮鄉公所負責收發工程標封、統計標單數量等協助開標工作的陳玉屏,辯稱非屬公務員身分,屬於約僱人員,屏東地院則認為,陳是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任其事證明確,所辯不可採。陳玉屏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得易科罰金。
另外廠商違反交付賄賂等罪,執行有期徒刑4年到2年不等,廠商被開罰48萬元到3萬8千元不等。
判決指出,陳亞麟等人收取回扣次數達26次,也坦承犯行;公車私用7次,以此詐欺得利3993元,以及為避免公務車私用遭人發覺而指示秘書及司機填載不實公里數以核銷,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件10次。陳亞麟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150萬5993元沒收。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