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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電台主持人志明這動作獲緩刑

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電台主持人志明這動作獲緩刑


知名電台主持人「志明」康銀壽2年多前開車,經台南北區長榮路4段58巷口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適陳姓男子闖紅燈沿行人道穿越林森路3段發生碰撞,陳男經送醫治療仍意識不清,臥床需人全天候照料,一審判康4月,上訴後雙方和解,二審仍判4月,給予緩刑機會。

今年1月間,台南地院認康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4月,可易科罰金。康不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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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院上午宣判,認康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4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合議庭認為,康犯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法中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原審未及審酌新舊法比較,並不恰當,撤銷改判。康一時過失犯罪,且已與被害人及家屬達成調解,與保險公司共同賠償被害人的損害,緩刑2年。

判決指出,康於2020年11月27日晚間10時37分許開車,沿台南北區林森路3段外側快車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段與長榮路4段58巷口,行向雖為綠燈,先見許姓男子、涂姓女子沿行人穿越道由西往東方向穿越林森路3段時,僅降低車速讓2人先通過,並未停車暫停,並往許等2人前進方向望去,而疏未注意車前狀況。

適陳姓男子也疏未注意其行向顯示為紅燈,為跟上2友人,闖紅燈沿行人穿越道穿越林森路3段,康車右前側與陳發生碰撞,致陳倒地,因而受有外傷性腦出血及顱底骨折、雙側肺挫傷、脾臟撕裂傷等,經送醫治療後仍意識不清,臥床需人全天候照料,生活無法自理,需以鼻胃管進食。

康表示,當時距離行人穿越道差不多10餘公尺,看到前面2位違規闖紅燈穿越道路的行人,他有輕踩煞車降低車速,當時他注意力放在這2人身上,怕他們又折返,要經過路口時,陳用跑的從旁邊竄出來,是陳自己撞上來。 

合議庭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經當庭勘驗案發影片,康自遠處駛近行人穿越道,先見到陳的朋友許等2人通過行人穿越道的時候,僅是減緩車速讓2人通過而已,並未暫停,且康於許2人從其車右方通過往左方前去後,康的注意力即往左方注意許2人,並未注意車前狀況,康接連的過失駕駛行為,才導致後續未及注意發現陳,未因此暫停讓陳先行通過,而與陳發生碰撞,對於陳的重傷害仍有過失。

台南高分院上午宣判,認康男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4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圖/本報資料照
台南高分院上午宣判,認康男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4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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