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政司台北辦公室吳姓替代主張,約有十名男因違規,遭內政部送至台中成功嶺營區的替代役訓練班,受二至十六星期輔導教育,起居被局限在特定建物內,形同對人身「拘禁」,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聲請提審,請求釋放這十多人。中高行以無審判權,裁定移送台中地方法院處理。
提審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白話即「我要見法官」。
實務上常見刑事案件被告遭司法警察逮捕後,若認為逮捕欠缺法律依據,或不符現行犯逮捕等要件,可聲請提審,逮捕機關應將嫌疑人於廿四小時內解交地方法院刑事庭。法院若認定逮捕過程不合法,會裁定釋放,反之則駁回,將被逮捕人解送回原機關。
吳主張,約有十名姓名、年籍不詳的替代役男,因涉有違反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事,內政部命這十多人到成功嶺營區的「替代役訓練班」,接受為期二至十六星期不等的輔導教育。
吳認為輔導教育期間,起居、飲食、盥洗、上課等活動,都被局限在特定建築物內,未經許可不可擅自離開,已構成對人身自由的拘禁,因此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聲請提審,請求釋放他們。
中高行指出,吳主張的內容不屬於行政訴訟庭受理的提審事件,中高行無受理該提審事件的審判權,應由普通法院刑事庭受理。吳指稱受拘禁地點為成功嶺營區,中高行認為依提審法規定,台中地院才有審判權及管轄權,因此裁定移送中院。
律師陳彥价指出,憲法規定人民有服兵役義務,立法院二○○○年三讀通過替代役實施條例後,替代役成我國兵役之一,且當兵、服替代役,也屬於公法上特別權利義務關係,國家與特定身分人具有服從關係,內政部制定相關辦法「管理」替代役,與「逮捕」、「拘禁」行為並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