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檢署前林顥倫因多名女性如廁被判刑3年6月定讞,入監服刑中;他另趁管理贓物庫的機會,侵占手機、針孔攝影機等贓證物,還複製刑案偷拍影像,一審依侵占公有財物、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判刑5年。案件上訴,今開庭,林委任律師聲請函詢士檢「賠償方式」,但法官、公訴檢察官皆認為不可行。
林顥倫2013年起在士林地檢署擔任書記官,並自2021年3月13日擔任贓物庫書記官,負責收受、管理、發還、銷毀贓證物等工作;他明知贓證物在案件確定後應依檢方命令處分,卻將應該銷毀的妨害秘密案贓證物,包含手機、筆電、針孔攝影機、記憶卡數張等帶回住處。
林顥倫也藉管理贓證物庫機會,從地檢署偵查卷宗光碟中複製偷拍影像檔案至自己隨身碟內,損害檢方偵辦刑案保管公務電腦設備保密性;另藉機在警方將扣案證物繳交入庫後,取出證物記憶卡及手機,將偷拍案、妨害性自主案的相關影像複製到自己隨身碟。
檢方偵辦林顥倫偷拍案件時,指揮檢察事務官搜索林的住處,扣得相關手機、筆電、針孔攝影機、記憶卡,還有存放偵查影像的隨身碟,因此揭發案情。
林顥倫自稱「生病了」,透過服藥已改善而無歹念,入監後很認真反省,希望能達成與妻子子女的承諾「早點回家」。一審認為林患有窺視症,犯後自白犯罪、繳回犯罪所得,且犯罪情節輕微而予以減刑,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無故取得公務電腦設備電磁紀錄罪判刑5年。
高院今開庭,林顥倫委任律師原聲請調閱林在監所資料,釐清矯治、再社會化的可能性,另聲請函詢士林地檢署賠償事宜,及聲請調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不過,檢察官表示「又沒有求處死刑」,不知調閱矯治、再社會化的必要性,且士檢是犯罪追訴者也是被害人,談和解有困難且無實益。檢方也認為沒有鑑定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必要,若有未成年子女都可以不執行或輕判,只有無子女者才需入監,「這樣也有太奇怪」。
法官也向林顥倫及律師表示,若要表達有賠償誠意,可以另尋其他方式,沒有必要函詢士檢,另子女最佳利益部分,建議可以提出相關書面資料即可。最終,林和律師決定撤回函詢士檢、調查子女最佳利益,僅保留聲請調閱監所資料,盼能作為量刑參考。
法官庭末諭知是否調閱監所資料,合議庭評議後再做決定,並定6月3日再開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