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局羅姓員警邀約8名男子回母校台北市立某高級中學做愛,並拍攝影片,透過社群媒體散布,警方到羅的住處、工作場所搜索蒐證,檢方起訴羅,台北地院審理,日前依公然猥褻、散布猥褻影像2罪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羅是交通分隊員警,也是這所高中校友,因對高中地形環境熟悉及假日會到和平高中活動中心打籃球,透過社群媒體與紀姓等8名成年男子相約在和平高中打砲及拍攝性交與猥褻影片。
檢方指控,羅自2025年4月起至2025年11月在高中活動中心3樓、活動中心樓梯等公共場所,以將智慧型手機直立靠在水壺方式放在地上拍攝與其8名男子的猥褻影片。
依起訴資料,羅拍攝時所擺出的動作,有他穿著白色球鞋踩在平躺在地板上男子的生殖器或臉部,也有他坐蹶起裸露臀部、跪在地上、臉朝下趴在雙手拳頭上的性交對象的裸臀,同時有他單腳穿著白色球鞋踩在性交對象後腦勺上,另有他戴上橡膠手套的手指插入性交對象肛門的動作,或他以生殖器插入性交對象嘴巴等影片。
羅拍攝完畢,2025年7月13日至11月17日在住處或新北市某地,在社群媒體設定為公開狀態的帳號發布擷取、後製成裁切掉頭部、性交對象臉部被球鞋或自己身體遮住而未露臉的猥褻行為57次,以此方式散布猥褻影像。
台北市警大安分局獲報,2025年11月18日搜索羅,將犯案工具智慧型手機、電腦主機、行動硬碟等扣案,報請檢方指揮偵辦,羅自白犯罪,檢察官對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審理時羅也認罪。
法官認為,羅的行為觸犯公然猥褻、散布猥褻影像罪,他拍攝、散布影片為接續犯,各論以一罪,但要分論併罰。
判決書指出,羅未顧慮他人感受、縱容自己之私慾,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場所為猥褻行為,使不特定人心生厭惡感,妨礙社會善良風氣,又將猥褻影像上傳至社群網站,使猥褻影像處於隨時可被轉傳的狀態,造成的影響不小,行為不可取。
判決說,念及羅坦承犯行,態度非劣,且前無科刑紀錄,素行良好,考量犯罪動機、手段及羅於法院準備程序自陳的教育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依法對羅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