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前副市長顏純左四子被控打著「政二代」招牌,利用父親光環招攬投資,涉向梁姓女子等6名被害人上億元,法官認顏大鈞犯詐欺取財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顏已與3人和解外,但因雙方均無任何帳本,最後以匯款及對話紀錄為佐,認未和解3人逾6千萬元為犯罪所得沒收。
台南地院指出,雙方均未設帳本等任何收支書面,往來依據主要為對話紀錄、部分匯款紀錄而已,惟雙方間對話紀錄往來複雜,顏雖大致都能依各受害人所要求,提出相應支付分潤資料,但偶有難以核對、未能確認本金等往來細節。因此,犯罪所得、追徵範圍與價額,在認定上困難。
台南地院表示,凡經和解且履行者,若被害人自願放棄對顏請求權,不宜仍認顏有應沒收犯罪所得。至於未經和解者,因關於繁雜的金錢往來,只有被害人、顏最清楚,雙方在有限事證,於法院所達成一致結論。
台南地院認為,經提示事證,基於與顏金錢往來親身經驗,具體表述顏對其等應尚各有1200萬元、3000萬元、1850萬元的應沒收犯罪所得數額。顏經辯護人協助,當庭對3受害人所述,均表示「無」意見。因而認定顏對3人犯罪所得,因未據扣案或合法發還,應對顏分別為沒收、追徵諭知。
台南地院指出,顏利用自己為台南市前副市長之子身分,分別對6名告訴人佯稱投資分潤機會,前期並有依諾支應分潤(實為以後金補前金),而以此等方式接續向6人施詐,致6人因先後陷於錯誤,將款項交給顏,而分別受有高額、鉅額財產損害。
期間顏並瞞著各該告訴人,將所騙得款項部分投入,卻又失利,見已無以維持,即失聯、搬離住處、至他處暫居、嘗試出境。
台南地院認為,顏於偵訊時,對於實際未從事放款、當鋪、重劃區等項目,卻向6人說有這些項目,表示「我知道自己錯了」,並坦稱2024年10月已周轉不靈,他就將錢拿去賭博,但還是繼續跟6人拿錢說要繼續投資,而對於每月要還車貸多少,他自己也不清楚。
又於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顏又與受害金額較低3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整體可認他犯後態度尚可。法官認顏犯詐欺取財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