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攔查違規女駕駛起出開山刀…社維法移送 法官:放車內裁定不罰

攔查違規女駕駛起出開山刀…社維法移送 法官:放車內裁定不罰

王姓女子開車違規遭市警永康分局員警攔查,在車內扶手旁查獲開山刀1把,分局將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南地院新市簡易庭法官認為開山刀放在車內,難認對社會秩序產生危害,裁定不罰。得抗告。本案為同一名法官今年第5度裁定永康分局移送案件不罰。

裁定書指出,永康分局移送王姓女子於今年5月2日凌晨1時許,開車沿永康區正強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正強街與正強街122巷交岔路口,因違規跨越雙黃線行駛並於機車停等區停等紅燈為員警攔查,員警之後依妨害公務逮捕,執行附帶搜索時在車內查獲開山刀1把。

警方認為,王女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行為,移請裁定;承審法官指出,被移送人有無違反規定,首應檢驗是否有攜帶行為,並審酌該行為是否無正當理由外,應再衡量所處時空,是否因其攜帶該類器械,產生安全上危害。

法官認為,王女堅詞否認開山刀為她所有,辯稱是綽號「阿全」的友人放置;遍觀卷內證據資料,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該開山刀為王女所有,自難認逕認是她攜帶;況開山刀是員警自車輛「副駕駛座及中央扶手間」查獲,當時僅單純放置於車內。

法官表示,開山刀並非顯露於外而有公然展示或持之揮舞等行為,即使就是王女攜帶,依當時空間、環境及其攜帶時言詞舉動,亦難認有對社會秩序產生危害安全之虞;此外,除移送筆錄、密錄器錄影畫面等,警方未提出其他證據,難認王女有該當社維法所指違序行為,裁定不罰。

除了這件,同名法官今年裁定永康分局移送案件不罰另外4件包括呂姓男子與陳姓友人去年9月15日飲酒後,陳喊不要回家還搶呂手機,發生拉扯;呂報警請員警幫忙聯繫陳的家人,警方認為兩人互相鬥毆,各裁罰一萬元。兩人聲明異議表示只是朋友酒醉拉扯,沒有鬥毆,法官撤銷處分,裁定不罰。

林姓男子去年11月10日下午5時許持大聲公到一間銀樓前方播放錄音檔,向欠錢的陳姓女子討債,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他喊冤表示只是想討回債務,法官指出,全案僅有一名女子報案,是否構成滋擾公共場所非依主觀感覺決定,林的行為難認已造成影響,裁定不罰。

李姓男子今年3月6日傍晚5時許,騎車被永康分局員警攔下開單,騎走後又折返怒嗆「你們他媽的無法無天」,警方當場將李壓制,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官認為,李稱不小心講出口頭禪,其行為沒有對員警後續職務執行造成妨害,並無有礙於國家權力行使,裁定不罰。

陳姓男子今年3月23日中午12時許到永康區一間美髮店消費後,未結帳便離去,還在同日三個時段站在店門口對進出客人喊「歡迎光臨」、「謝謝光臨」,店家報警,警方將陳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官認為,陳的行為難認對場所安寧秩序造成影響,裁定不罰。

王姓女子開車違規遭台南市警永康分局員警攔查,在車內扶手旁查獲開山刀1把,分局將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官裁定不罰。聯合報系資料照
王姓女子開車違規遭台南市警永康分局員警攔查,在車內扶手旁查獲開山刀1把,分局將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官裁定不罰。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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