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在2022年8月間,前往一家雜貨店推銷「清潔萬能粉」,被控夥同不知名男子充當「暗樁」假扮顧客搶購,導致雜貨店業者誤信買氣旺,花1萬元進貨100包,事後遭客訴洗不乾淨提告,一審認定檢方無法證明該粉完全無效,判無罪,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法官認定,業者是先付完錢後,暗樁才上門,難認陷於錯誤,駁回上訴,判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在2022年8月1日上午9時25分許,開車載著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前往彰化市由陳姓業者經營的雜貨店,陳男獨自進店向業者推銷「清潔萬能粉」,佯稱這是鐵工廠專用、從事機械工作者洗手用的清潔粉,開價1包100元,聲稱業者可以200元轉售客群。
推銷過程中,同行男子喬裝成一般顧客進店,當場掏出400元買2包萬能粉,因而誤信該產品清潔效果極佳、買氣旺,當場掏出1萬元買下100包。
直到隔年,業者將萬能粉送給客人試用,客訴反應不會產生泡沫也洗不乾淨,業者才驚覺受騙提告詐欺。
彰化地院審理時,查出檢方曾將萬能粉送交SGS(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但因清潔效果受清洗手法、使用量及標的物種類等多重因素影響,無法檢驗證明該產品無效。業者也自承,因曾聽說過類似產品有效,誤以為是同一種東西才購買。
法官審認,既然無法證明產品無效,便難以認定陳男施用詐術,判無罪。
檢方認為,陳男夥同暗樁營造商品搶手的假象,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主張原審認事用法有誤而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酌,根據監視器、業者證詞,老闆娘是「先付錢」給陳男後,該名暗樁男子才進店購買。
法院認定,雙方交易早已完成,縱使該男是暗樁,也無法認定業者是因為看到暗樁搶購,才陷於錯誤而決定購買。
因檢方提不出積極證據證明萬能粉無效,且告訴人是出於自身誤認而購買,二審認定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無罪確定,不得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