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與育有兩名子女,丈夫在去年7月間與妻子後,又指控在離婚後才得知妻子曾在上班陪酒,還與男客發生性行為,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向前妻索償100萬元,不過法官勘驗訊息發現,丈夫在離婚前即曾傳訊「老婆最近你的台數應該變多了,應該賺很多錢」等語,認定丈夫在簽署離婚協議書前已知妻子陪酒工作,丈夫不能主張侵害配偶權,判免賠。
台中市一名丈夫在2020年底結婚,與妻子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夫妻因金錢、教育觀不同,去年7月間協議離婚,但丈夫向台中地院提出損害賠償告訴,向妻子求償一百萬元,理由是雙方離婚後,他才在去年8月間經由朋友告知,妻子有擔任酒店小姐工作,還與酒客發生性關係。
台中地院審理時勘驗雙方對話紀錄,發現人夫早在二人離婚前,即曾傳訊妻子「老婆,我希望你真的不要再去酒店做脫衣陪酒的工作」、「老婆最近你的台數應該變多了,應該賺很多錢吧」、「老婆最近穿的性感小禮服越來越漂亮了」等語,顯見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前,人夫已知妻子在酒店任職。
法官指出,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時,人夫已知妻子有不法侵害其配偶權行為情形,但仍簽署該調解筆錄,明確同意離婚且拋棄「其餘對夫妻剩餘分配請求權,與因離婚及離婚原因所生之財產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認定人夫已拋棄對妻子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判妻子免賠,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