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錢姓男子2018年騎單車環台,卻在高雄路竹遭漏電的路燈電死,雙親提告,要求高雄市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賠償1165萬餘元。一、二審皆認為養工處有疏失,且「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判賠463萬餘元。案件上訴最高法院,雙方在橋頭地院審理過失致死刑案時和解,雙親撤回第一審起訴,等於死者家屬從未請求國家賠償。
一審判決後,部分綠營民代批評「頭殼破空了嗎?」,認為法官意識形態作祟,難道台灣選總統,要發選票給中國人嗎?前立委鄭運鵬質疑判決引法務部1993年「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的函,不符現代國民情感,死者也不會認同;他不反對國賠,會國賠也不是因為這個函,應用大陸委員會「人權不分國家」的新說法。行院院去年5月25日通令各部會,依國籍法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即起停用或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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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姓男子2018年8月來台騎自行車環島,16日晚間騎到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左手碰觸編號「新達043」路燈,詎料路燈漏電,錢遭電擊、趴在路燈下,陳姓女子路過發現,向警方說她也感覺觸電。
檢方相驗,發現錢姓男子左前臂至左手腕,有明顯電擊痕跡,法醫在相驗證明書也記載死因是「電擊性休克」,錢的雙親來台提國家賠償,要求高雄市工務局養工處賠償精神撫慰金、扶養費共1165萬餘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養工處主張錢姓死者是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國家賠償法,且請求賠償金額過高。
錢姓死者先後就讀奧地利布爾根蘭州立海頓音樂學院、維也納音樂學院,雄院認為死者雙親對孩子投入的心血、花費甚巨,且他們相信在台灣旅遊是安全的,才沒阻止獨子來台騎單車環島,沒想到兒子客死異鄉。雄院認定養工處疏於管理,導致路燈漏電,養工處有疏失責任,並批評如果事情發生在高雄市民身上,養工處敢推拖賠償?養工處在本案以各種理由推卸責任,導致雙親在飽受喪子之痛之餘還要花大量心力討公道,「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判養工處須賠死者雙親共463萬元。
雙方對一審判賠金額有異議,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調查,同處路燈在案發前半年也曾漏電,根據相驗報告等證據,認為路燈外觀並未遭破壞,接線盒也未經開啟,死者卻因碰觸路燈外表而遭電擊死亡,可見高雄市養工處路燈管理有瑕疵,駁回雙方上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期間,因養工處與錢姓死者雙親就過失致死刑案於橋頭地院達成和解,雙親撤告,「案子不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