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檢署偵辦民進黨立委提議書偽造案,起訴10人,一審認國民黨嘉義縣黨部書記長楊富程、立委王育敏辦公室主任何博倫等10人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分別被判10月至1年10月不等徒刑,均宣告緩刑。何被判1年不服上訴,二審認無不當或違法而駁回。
一審認何共同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刑1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及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
何及律師主張,何並非本案犯罪核心參與角色,且職務內容僅是襄助立法委員於國會行使立法職權,未涉及地方選舉或罷免事務。原判決將「立法委員辦公室主任」此一身分,作為加重其刑責的重要量刑因素,將彼此完全不相干事項混為量刑依據,已違反罪責相當原則。且原判決以他偵訊初期未坦承犯罪,而為其犯後態度不利評價。
他表示,原判決認定遭不法利用個人資料作為罷免案提議人的人數超過2500人,而認他犯行情節重大,但依原判決引用起訴書附表,他實際僅抄寫164人的提議人名冊資料。與他行為地位相近的其他涉案人員中,尚有8人僅獲緩起訴處分。
他指出,原判決既認定他非核心或主導角色、無前科紀錄、犯後已坦承行為、足認暫不執行刑罰即可達到矯正目的,卻未具體指出他尚有何再犯風險,或持續監督必要性情形下,逕行附命接受保護管束,導致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喪失登記為候選人資格。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表示,律師以基隆地院院對罷免連署不實案判例,主張何犯罪情節尚輕,而為他請求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經審酌他並非自始即坦承犯行,且遭不法利用個人資料作為罷免案提議人的人數超過2500人,人數眾多,難與基隆地院判決所涉案情相為比擬。
合議庭表示,經核原審就何犯罪情節、犯罪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其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已多所考量,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也無違背公平正義精神,或有違反比例原則情事。
合議庭認為,原判決就何與同案被告犯罪情節,已為不同量刑,並無「僅」以何時任立法委員王育敏嘉義縣服務處主任身分,作為「加重其刑」依據;況依何犯罪情節,較同案被告王姓女子、吳姓女子2人偽造名冊較多,但2人經量處與何相同刑度,並無過重情事。
合議庭強調,原判決就何所處刑及附負擔緩刑宣告,均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而有裁量濫用不當,也無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