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嚴查不法,台北地檢署於5月28日、5月30日分別查獲張姓女子、徐姓男子施用後別騎車、開車上路,檢察官訊問後認2人毒駕明確,且有反覆實施之虞,向法院聲請預防性聲請羈押獲准。
檢方調查,張姓女5月28日下午5點42分,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誤上國道3號高速公路、南向22.3公里外側車道,並自撞外側施工廊道肇事,被國道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查獲;另徐姓男5月30日凌晨1點多,駕車行經萬華區康定路38號前,因形跡可疑,遭萬華分局查獲。
張女、徐男經施以毒品唾液試劑快篩,張女呈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徐男呈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警方逮捕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危險駕駛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毒駕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毒駕害命事件頻傳,法務部為落實嚴懲毒駕刑事政策,已研擬修法全面提高處罰刑度,並著手研議義務沒收行為人所使用的車輛。台灣高檢署5月26日請各地檢署,對於毒駕案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修正後規定,積極聲請羈押,以強化嚇阻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