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李姓婦人今年2月6日下午酒後大鬧超商,拿酒瓶砸破女店員頭部,李女被逮後聲押獲准,並被依傷害罪起訴,移審法院後法官准她交保,但檢方認為她有再犯疑慮,提抗告成功,法官仍讓李女交保,檢方再提抗告,法官仍不押人,最後一次抗告,陳姓法官直接下裁定,要李女每周三下午2點半直接到檢察官辦公室找張姓公訴檢察官報到。
檢警調查,2月6日下午2時30分許,李姓婦人到高雄市新興區中山一路某超商,他她到櫃檯結帳,疑似酒後情緒不佳,與潘姓女店員(28歲)起口角,竟拿酒瓶涉嫌砸破潘女頭部,當場血流滿面。
警方到場時立即制伏李婦,將潘姓女店員送醫,潘女意識清楚,暫無生命危險。據悉,李婦是街友,警方依罪嫌查辦李婦。
檢方認為,李婦僅持酒瓶揮擊1次,也未持破碎酒瓶切割頸部等要害;且雙方素不相識並無仇隙,僅因應對態度起衝突,難認有殺人動機,全案偵結後依傷害等罪嫌起訴。
李女涉案後收押,案件移審法院後,檢方認為李女曾經多次通緝,且獨自居住,沒有工作,也跟家人朋友沒有密切聯繫,社會上牽絆性薄弱,且經濟能力差無法負擔行動電話費用,更無法提供現正使用的手機聯絡電話,認定有逃亡之虞,建請法院羈押。
但承審的陳姓法官審理後,認為李女無羈押必要裁定交保,張姓公訴檢察官不服抗告成功,發回後同一法官再裁定交保,檢方二度抗告成功,發回地院後陳姓法官還是不同意押人。
昨天並於裁定書上,要李女自5月1日起,定期於每周三(國定假日除外)下午2點半向高雄地檢署找張姓檢察官報到。
由於張姓檢察官辦公室有門禁管制,李女若要找張姓檢察官報到,得先由法警換證才能上樓,換言之,每周三檢察官需下樓與李女完成報到,裁定一出引起檢察官抨擊「法官玩過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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