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某學校江姓管理員為制止男學生洗澡玩水,拿手機朝未穿衣的男童拍照,被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該條法定刑為7年以上重罪;法院綜合證詞,認定江拍照是為制止學生,目的出於管教而與性、慾望無關,拍到也非照片,判他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江男2022年3月時因住宿男學生在洗澡朝同學噴水,江就擅自打開浴室門拿手機朝赤裸的男童拍照,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猥褻照片,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部位等罪嫌。
台中地院審理時,江男否認犯行,辯稱當時只有他1個管理員,噴水的男童是聽障學生,但他不太會手語,且對方一直噴水會造成其他人滑倒,他拍照是為了嚇阻男童繼續潑水,江的辯護人也說,江拍的照片無對價性質,客觀上不足引起刺激或性慾,和性剝削、猥褻定義不符。
中院查,學校師生、家長都表示男童有洗澡玩水情況,還有學長表示因勸不動男童,才請江男來制止他玩水。另校方也說,江曾反應男童玩水情況,其感到焦慮、擔心,當時有另名管理員拍攝男童不當行為,目的是向導師反應,學生也會怕被拍到遭導師看到訓話。
另名管理員也說,校內人手不足,有時候真的只能拍照或錄影,因為他們也得保護自己,對不守規矩的學生拍照存證,在一些學校是普遍的作法,因為不知道家長會如何處理,還是得拍下來當證據給家長看。
法院綜合證詞,認為江男主觀上因不會用手語和學生溝通,且校內其他管理員也曾以拍照制止學生不當行為,才會對男童拍照要制止他玩水,其目的是管教,而非為滿足慾望也和性無關,不符合「性剝削」定義。
法院也認為,江拍的照片,1張是男童穿內褲未著上衣,與一般泳池穿泳褲男童相仿,另1張男童未著任何衣物,但手遮下體坐在地上,均非猥褻照片,就被訴兒少性剝削部分判無罪,另妨害秘密部分因撤告,判決公訴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