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林姓男子去年騎腳踏車外出,見同村一名女子獨行,強行以右手抓握女子胸部,行為得逞。林男辯稱,女子叫他「肖豬哥」,二人發生爭執,但未強制猥褻。彰化地方法院根據種種事證審結,依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1年2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7月某日下午,林男騎腳踏車經過村內一座宮廟旁,看見同村一名女子落單,認可有機可乘,強行以右手抓握她的胸部,女子掙扎閃避,林男出手抓住她的右手肘並強拉至牆角,造成女子的右肩後側、上背部肌肉拉傷疼痛。
林男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褻及傷害的犯行,供稱與女子是點頭之交,辯稱當天遇到這名女子經過,叫她「幼齒」,女子罵他「肖豬哥」,後來發生爭執,女子踢倒他的腳踏車,他看到女子手上好像有拿東西才會與她拉扯,並未觸摸女子胸部。
女子對檢警指稱,林男先詢問她要到何處,她答稱要去散步,林男突然以右手抓她的左胸約30秒,她抵抗閃避並設法取走林男置於右胸口袋內的手機,持該手機敲打林男右手,他才放開手,接著林男抓住她的右手要帶她到角落,她持續拉扯並踢倒林男的腳踏車。
彰化地院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未能攝得案發全貌,警方詢問可能知悉此事的村民,被拒絕不願涉及本案,因此判斷「鄉鄰村里之人基於人性弱點以及避免得罪被告等因素之考量,因而不願意出面指認…」。
彰化地院審結,林男對毫無交情的被害女子為強制猥褻犯行,過程中導致她受有傷害,嚴重戕害女子的性自主權及身心安寧,應予相當非難,復審酌他始終否認犯行,迄未與女子調解成立或獲得諒解的犯後態度,兼衡林男的前科素行、犯罪動機、所生損害、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害人意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