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姓女子提供3個個人金融帳戶給詐欺集團,再依成員「吳俊鴻」指示到彰化縣二林鎮提款14次合計57萬9千元,後因良心不安,主動通知首位被害人並代為報案。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8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可上訴。
判決書表示,LINE暱稱「吳俊鴻」、「陳心如」等真實身分年籍不詳之人組成詐欺集團,詹女去年10月提供3個她的金融帳戶給「吳俊鴻」,詐團即佯裝被害人的兒子需要資金、或向網路買家佯稱下載統一超商交貨便連結後,依示款進行實名認證、或佯稱被害人中獎須驗證帳號測試轉帳上限,詐騙被害人匯款9950元至20萬元到詹女的帳戶。
詹女依「吳俊鴻」指示從她的3個帳戶提款,轉交給「吳俊鴻」指派前來的「收款小姐」,因良心感到不安,今年2月經由反詐騙165通報警方偵辦,詹女又通知遭詐20萬元的被害人「妳被詐騙」還代為報案。
彰化地院審酌,詹女因需貸款點入網路訊息而加進詐團,犯後坦承犯行,主動為一名被害人報案,8名被害人之中有7人與詹女達成調解,詹女無科,素行良好,暨審衡自陳智識、教育程度、家庭生 及經濟狀況等,另審酌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