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鈴教練魯紀賢被對岸吸收為共諜,透過業者收取資金,招攬多名現役軍職、海巡人員而替為大陸發展組織,檢方依違反國安法起訴魯等10名被告,包括藝人胞弟郭伯廷,一審判魯10年6月徒刑、郭3年10月徒刑,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仍判魯10年6月徒刑,郭則改判3年,可上訴。
除魯、郭之外,一審依國安法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判林婕妤6年、林楚崡6年2月、趙亦偉3年,另依銀行法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判田曦8年徒刑,高院今改判林婕妤5年、林楚崡5年、趙亦偉2年並宣告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須服200小時義務勞動,田曦改判7年2月徒刑。
另外,一審也依國安法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判常德隆4年10月、李得勝4年4月、曾姿婷3年8月徒刑;依國安法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未遂罪判馮世維4年10月徒刑,此四人部分高院今判決上訴駁回,維持一審判決。
魯紀賢2018年、2020年間認識中共情報人員等人,並在對方遊說利誘下,回台為中共從事情報蒐集、發展組織,魯透過地下匯兌業者田曦收取資金。
魯於2022年間吸收、拉攏原為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中士林婕妤、空軍第一聯隊中士林楚崡、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上兵常德隆、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下士李得勝、海巡下士馮世維等,利用他們在軍中的人脈,招攬多名現役軍職人員與海巡人員,共有12人允諾加入組織並交付軍中文件,另有12人拒絕。
魯紀賢於此期間指示友人趙亦偉擔任司機、協助安全屋搬遷的工作,並負責前往馮世維服役駐地,拿取存載海巡署公務資料電磁紀錄的手機、記憶卡並交付報酬。
魯紀賢另要求郭伯廷、曾姿婷兩人提供金融帳戶,作為收受中共提供的資金,郭伯廷也遵照魯的指示,偕同常德隆前往馮世維服役駐地以熟悉路線,並與曾姿婷兩人掃描軍中資料成電子檔,方便魯傳送給中共情工人員。
魯紀賢、林婕妤、林楚崡、常德隆、李得勝、馮世維、趙亦偉等7人坦承犯行,而郭伯廷、曾姿婷不否認出借帳戶,但辯稱並未協助掃描軍中文件,也不知道魯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
一審認定郭伯廷、曾姿婷知悉魯的犯行,仍依魯指示提供帳戶、掃描文件、前往駐地等,犯行明確。田曦否認地下匯兌犯行,但法院仍認定她經手匯兌金額達1.9億餘元,並獲取415萬餘元犯罪所得。
一審考量國家安全是維護國家存續、社會安定與人民福祉的根本,而兩岸間長期政治局勢緊張、軍事對立,大陸對我國實施情報滲透、統戰佈建等工作,已對我國國家整體安全構成重大威脅。
北院指出,魯紀賢等人罔顧國家安全,助長大陸對我國實施情蒐及滲透的任務,破壞我國國家安全或無視政府對於匯兌管制的禁令,非法辦理台灣與大陸的匯兌業務,危害國家金融政策推展及妨害金融交易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