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西屯1處社區傳出女墜樓身亡,事後賣房被告知涉及疑慮,他因出租困難、價格貶損,對女房客父母求償150萬元;法院調查事發後警方、檢方就女子「死亡地點」記載不一,究竟是當場、送醫途中或在醫院死亡,仍有疑義,認定不構成凶宅,駁回房東之訴,可上訴。
房東主張,他2023年10月將西屯區15樓房子出租,女房客卻於2024年8月10日自陽台墜落至1樓廣場死亡,自己後來要賣房時,仲介告訴他房屋涉及凶宅問題,因出租困難且出售嚴重貶值,對女房客的父母求償150萬元。
女房客父母抗辯稱,對女兒行為無法預料,退租時房東也沒有提出任何訴訟,押金也被收走。
台中地院指出,凶宅認定的重點,並非僅在行為發生地,死亡結果地也包含在內,若從建物專有部
分墜落,而未當場死亡,就算其後送醫死亡,仍難認屬於凶宅。
中院發現,女房客是否墜落後當場死亡,檢警相驗的卷宗卻記載不一,台中第六分局8月11日相驗初步調查報告書稱,女房客於救護人員到場時已無生命跡象,台中地檢署受理相驗聯絡事項記載,女房客未送醫。
但第六分局警員8月10日職務報告卻寫,救護人員將女房客送醫急救,經判定已無生命跡象;而醫院診斷證明記載,女子由救護車送至急診,到院前失去呼吸心跳,心肺復甦30分鐘仍無效。此外,台中地檢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中,將「死亡地點」記載為醫院。
中院認為,女房客墜樓是當場死亡、送醫急救路上死亡,還是到院後死亡,檢警記載不一,其死亡時間、地點仍有疑義,無從認定該房屋構成凶宅,認為房東求償無據,判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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