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到戶政事務所辦妥,男方事後反悔,但女方不願復合重辦結婚登記,男方打官司主張離婚無效,指2名證人是被拜託簽名。法官認為,證人須了解雙方確有離婚真意,但證人沒問另一方,離婚應屬無效,判決婚姻關係存在。
判決書指出,這對夫妻結婚8年多且育有兩子女,因故兩人協議離婚,並在去年9月帶著已有2名證人簽名的離婚證書,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不料,男方事後反悔不想離婚了,向女方提出復合卻遭拒,為此打官司主張離婚無效。
男方為恢復兩人婚姻關係,特別找律師諮詢後,決定透過民事訴訟,請法官確認兩人婚姻關係存在;他主張,他拜託2名友人在離婚證書上簽名,但2人其實不知道離婚詳情,也沒問過他的妻子,因此與民法第1050條規定的離婚要件不符。
女方則表示,兩人商討離婚來回溝通將近9個月,共同做出離婚決定,並談妥由她準備離婚協議書,男方找離婚證人簽名,離婚協議書是男方確認內容後簽名,2名證人也是看過協議書,應該充分了解兩造離婚真意,簽完名才會交給男方。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離婚法定書面雖未要求證人簽名須在現場,但必須親見或親聞當事雙方確有離婚真意,而2名證人具結不知離婚詳情,也沒問過另一方,違反離婚證人要件,依民法第73條規定應屬無效,判決婚姻關係繼續有效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