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男子前年因懷疑余姓外遇,在住處前倉庫發生爭吵,先持木棍毆妻,再拿汽油潑灑在妻子身上後點火,造成妻子全身多處2至3度燒傷,依重傷害罪判鄭5年2月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鄭懷疑妻子有婚外情,2024年5月22日晚間11時許在倉庫和妻子發生爭吵,鄭先持木棍毆打妻子臀部、腿部,導致多處瘀傷,他再拿裝在寶特瓶的汽油潑灑妻子上身,以打火機點燃上衣,火勢瞬間燃燒鄭妻全身,鄭事後再舀魚池的水撲滅火勢,脫掉妻子衣物後,帶妻子搭就醫。
鄭妻經治療後,頭、臉、頸、腹部及四肢等全身25%二至三度燒傷,皮膚遺留疤痕及排汗功能損壞,造成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警方事後拘提鄭到案。鄭和妻子也在案發當年離婚。
鄭坦承犯行,檢方起訴建請法院審酌鄭和妻子結縭至今,多次懷疑妻子在外有染,動輒施暴,甚至曾持刀攻擊妻子的頸部,而妻子念及夫妻之情,對鄭隱忍,卻釀來自身身體健康的重大傷害,鄭卻在偵訊中稱他是徵得妻子同意才打她,毫無悔改之情,請求法院給予適當刑度。
基隆地院一審考量鄭坦承犯行,並和妻子達成和解,依重傷罪判鄭5年2月徒刑。鄭不服判決提上訴,主張他已經認罪,但妻子實際恢復狀況不明,是否皮膚損傷仍達身體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重傷害程度,仍有疑慮,請求法院調查後從輕量刑。
高院二審函詢醫院,院方指妻子最近一次回診時應可執行多數日常生活動作,但疤痕將造成區域疼痛、搔癢、肥厚及緊縮等,且妻子到庭陳述時指出,燒傷痙攣狀況比以前好一點,慢慢可以自己作事情,但關節移動還會有一點點卡卡的,受傷部分是一定無法排汗了。
二審認定妻子傷勢雖然漸漸復原,但仍達大面積排汗功能受損的重傷害程度,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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