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姓男子懷疑程姓,在高雄楠梓住處以徒手毆打、腳踢等殘暴手段,造成妻子左側多根肋骨骨折,並強奪手機翻拍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怒告妻子侵害配偶權求償50萬元,但橋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顧男取得是以強迫方式取證,判決顧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顧男指控妻子自2023年起多次與其他開房間,甚至在2024年4月間前往桃園尋找綽號「唐張」的網友,為了證實妻子不貞,顧男自程女手機中翻拍多張照片,還自通訊軟體擷圖及錄音舉證,並對程女提告求償50萬元。
橋頭地院簡易庭審理時,程女反駁,稱顧男所指的「唐張」僅是網路友人,這些證據根本不是她自願提供,而是顧男在未經同意下,以威脅及肢體暴力強搶手機得來。
法院調查發現,顧男在2024年4月8日當天,曾在住處對程女施暴,導致程女前額挫傷、後頸擦傷、前胸擦傷,地方家事法院為此更核發了通常保護令。不料,顧男在收到保護令後的隔年6月,再度對程女施暴,導致程女右側肋骨再度骨折、右眼周挫傷,遭法院依違反保護令及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簡易庭法官認為,法官直言,程女在屢遭毆打的恐懼下,縱使交付手機,絕非「真摯的同意」,僅是避免再遭拳腳相向而被迫交付。
法官認定顧男取得的照片、通話截圖是以強暴方式取證,嚴重侵害程女人格權與隱私權,因此該證據並不具證據能力,因顧男除了違法手段取得的翻圖外,無法提出其他合法事證,判顧男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