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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判少事法移送規定違憲 3大法官提不同意見「判決無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判少事法移送規定違憲 3大法官提不同意見「判決無效、應不受理」

法庭今判決少年事件處理法禁止再行移送的規定違憲,、、再度獨立提出不同意法律意見書,除重申5名大法官組成不合法、判決無效,更指本案應裁定不受理,移轉管轄制度是立法政策問題,憲法審查不應介入。

蔡宗珍等3大法官重申憲法法庭組成不合法,判決不生效力,3人基於憲法忠誠義務,堅守大法官職責,未參與實體評議與作成判決,但曾依法參與聲請案受理與否的表決,並表示不同意受理,因此仍提出法律意見書,表明不同法律見解,以盡言責,並留存歷史紀錄。

3人認為,聲請人為花蓮地方法院法官,並為兩案少年案件聲請釋憲,但少事法第15條後段「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的規定,不是聲請人審理原因案件所適用的法律,且在相關法院都具管轄權情形下,管轄歸屬不影響案件審理或裁判結果,不具裁判重要性,不符法定聲請要件。

意見書指出,聲請人是將個案中就不確定法律概念「受更適當之保護」所為的具體化判斷,誤認為法規範的違憲問題,且未具體說明少事法規定如何違反憲法對人民訴訟權的保障或國家對少年的特別保護義務,也未詳細論證聲請審查的法律規定與所引據憲法規範間的具體牴觸關係,難認已提出達於合理確信的違憲論證。

3人指出,少事法禁止再行移送的規定,屬於少年法院管轄制度的一環,制度設計和政策選擇原則上屬立法形成空間,移轉管轄制度是立法者於法定法官原則與少年保護目的間所做的制度性調和,難認有違憲疑慮。

3人表示,少年保護目的的實現,主要繫於審理程序的具體處遇,而非透過管轄再移轉即可達成,縱認現行制度尚有精進空間,也是屬立法政策問題,並不當然構成違憲,憲法審查不應轉化為制度最適性的評價,更不應取代立法者進行制度設計。

蔡宗珍等3大法官指出,聲請案不具憲法審查法定要件,依法應該不受理,即使現有8位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而受理,也不應只由5名大法官逕行做成實體判決;即使由合法組成的憲法法庭審體審查,也難認少事法規定有牴觸憲法之處,憲法審查者應予以尊重,更不得以憲法審查知名,行制度妥當性的審查,甚至以自創制度取而代之。

拒絕參與評議的三位大法官朱富美(圖)、楊惠欽、蔡宗珍。本報資料照片
拒絕參與評議的三位大法官朱富美(圖)、楊惠欽、蔡宗珍。本報資料照片

拒絕參與評議的三位大法官朱富美、楊惠欽、蔡宗珍(圖)。本報資料照片
拒絕參與評議的三位大法官朱富美、楊惠欽、蔡宗珍(圖)。本報資料照片

拒絕參與評議的三位大法官朱富美、楊惠欽(圖)、蔡宗珍。本報資料照片
拒絕參與評議的三位大法官朱富美、楊惠欽(圖)、蔡宗珍。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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