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憂獨居長者安危能否「破門」?律師:應視急迫程度且由警消主導

憂獨居長者安危能否「破門」?律師:應視急迫程度且由警消主導

我國65歲以上長者逾450萬人,統計,近4成為一人戶或老老相顧,一旦在屋內生病或突發意外,外界難以及時搶救,是否「破門」查看成為兩難;法界人士指出,刑法「侵入住居」的犯罪構成要件為「無故」,如果確實有正當理由並非無故,就可避免刑民事責任。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歐蕙甄指出,刑法及民法都有「緊急避難」的規定,可阻卻違法事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必須存在急迫危險如呼救聲、瓦斯味、腐敗異味、長期失聯且高度異常;在沒有替代手段(必要性)、法益權衡符合比例原則(確有人命之虞)的情況,才能主張緊急避難。

歐指出,破門前必須先聯絡本人或家屬、調閱監視器;觀察有無異常訊號,是否有異味、漏水、郵件堆積、屋內燈長亮卻無回應?詢問鄰居最後何時看到人、是否曾聽到異常聲響;以及是否有再不處理會立即危害生命的急迫性,每個個案都會有不同的情況。

她建議,破門前要先留下完整聯絡紀錄,例如電話、LINE、簡訊,再報警備案,破門過程務必由警方或消防主導,並詳實記錄「急迫危險事由」等各種異常情況,過程要拍照錄影,比較能避免後續衍生的糾紛。

高雄市鳳山區一處30多年社區大樓,住戶以高齡者居多,曾有住戶久未現身,被發現時已在家離世;上月中該社區管理員3天沒見到某住戶,電話又聯繫不上,急著通報管委會,找來警方、里長協同請鎖匠開門,才發現是出國散心,虛驚一場。事後住戶不滿一度喊告,經溝通糾紛才落幕。

曾任檢察官、法官的律師呂俊杰指出,管委會擔心住戶有生命身體的危險情況,破壞門鎖進入,依刑法「緊急避難」規定,可能阻卻違法;但客觀上住戶不在家,根本不具有危難情況,因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避難意思,法律上稱之為容許性構成要件錯誤。

呂表示,主委等人不構成故意犯罪,可探討是否構成過失,破壞門鎖的毀損罪跟侵入住宅罪,不處罰過失,不構成刑事犯罪;若經審查有過失,民事侵權行為過失成立即須賠償,如破鎖而入,破壞物品有財產損害賠償責任,入內若看到私密事物,可能侵害隱私,構成慰撫金賠償。

曾任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法務部檢察司調辦事主任檢察官的律師連思藩則認為,高雄一家三口並非,也不是老老互相照顧,而是有長者跟中生代;管委會有監視器及住戶的電話,主委等人沒有詳查確認,就報警破門而入,他認為關鍵會是警察的證詞。

主委等人如何說服警察陪同、警察為什麼願意配合,本案檢察官會比對相關人等證詞,還原現場,釐清事實;如住戶稱曾接到管理員電話,已說明人在機場,這部分可以調閱通聯查證。若沒有足夠的理由證明並非「無故」,恐涉犯侵入住居、毀損等罪嫌,若有物品被拿走,更涉及竊盜罪等刑民事責任。

連說明,「侵入住居」的構成要件為「無故」,只要是有正當理由,如真的是為了救援獨居長者,而且確認對方在屋內,經叫門無人應答,因而破門查看,一般檢察官都不會起訴;若民眾擔心有住戶發生危險,最佳的方式是通報警察或消防等公家單位來判斷處理,而不宜自行破門。

孤獨死時有耳聞,鄰居若發現異狀,難以確認是否出事,該怎麼處理常陷入兩難。圖為一名獨居老翁受困收納箱四天,警、消聯手破門救出送醫 。本報資料照片
孤獨死時有耳聞,鄰居若發現異狀,難以確認是否出事,該怎麼處理常陷入兩難。圖為一名獨居老翁受困收納箱四天,警、消聯手破門救出送醫 。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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