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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春警辦案動私刑「警棍」抽打慣竊致死 二審仍判6年4月

恆春警辦案動私刑「警棍」抽打慣竊致死 二審仍判6年4月

時任縣警分局詹姓員警查緝機車竊案時,用警棍痛擊蔡姓竊嫌,造成蔡男腹部內臟破裂出血,因未及時就醫致死,一審屏東地院依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故意犯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6年4月,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今宣判,維持原有刑度。可上訴。詹男執勤時導致蔡男死亡,事後已離開警界,目前從事保全、瓦斯配送員。

判決指出,2024年2月16日傍晚,詹男當時與另名同事處理車禍,因警網通報蔡姓男子疑似偷竊機車,詹男聽到無線電呼叫後,隨即騎乘警用機車前往支援。

同日下午5時48分許,詹男騎機車抵達現場,見蔡男站在行竊機車旁,想起下午在派出所警詢時蔡男態度,又疑似想要行竊,竟拿出三節甩出式伸縮警棍,將蔡男壓到牆角後,持警棍多次痛毆。

蔡男不堪被打,同意詹男帶他回旅社搜索,但詹男等人見蔡男已經站不穩,仍未將蔡男送醫,反而在搜索結束後將蔡男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同日晚間8時許,蔡男已因傷重倒在派出所,無呼吸心跳,送醫急救,診斷為脾臟裂傷併大量內出血死亡。

屏東地院審理時,詹男供稱,他花很多心力偵查案件,如果找不到犯嫌,會友破案壓力,加上當時恆春竊盜案件量上升,才一時疏忽犯下此案。

合議庭審酌詹男曾有多次獲獎紀錄,當時基於想要將被害人繩之以法心態,一時情緒失控犯下此案,考量詹男與蔡男家屬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犯後態度尚佳,依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故意犯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6年4月。

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詹男在其他轄區任職時,有多次與民眾溝通態度及用語不妥,而有執勤不當及態度不佳情形,考量他認罪且和對方家屬和解,就舉止衝動部分也持續進行心理診療,刑度仍維持6年4月不變。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聯合報系資料照
高雄高分院。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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