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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女學生無罪變有罪 補習班名師拉坐大腿搓腰搔癢二審改判

性騷女學生無罪變有罪 補習班名師拉坐大腿搓腰搔癢二審改判

知名補習班負責人兼數學老師李姓男,被控利用請女學生修理辦公室櫃門機會,強拉對方坐在自己大腿上搓揉腰部搔癢,一審屏東地院以證據不足判李無罪,檢方上訴後,高雄高分院重新審酌多名證人證詞與病歷,認定李男利用師生權勢與機會,改判李男有期徒刑5個月。

判決書指出,李姓教師為屏東某語文資優教育補習班負責人及數學老師,被害女學生曾就讀該補習班,2024年2月24日下午,李男讓女學生進入辦公室,藉口請女學生幫忙修理木櫃門板,卻乘女學生不及抗拒之際,強行將女學生拉至自己大腿上坐下,並徒手搓揉女學生腰部至接近胸部下方進行搔癢性騷擾。

一審屏東地院審理時,李男矢口否認犯行,一審法官認為,全案主要依憑女學生單一指述,且女學生事後診斷出創傷後壓力症,因女學生當時另面臨多重生活壓力,難以證明身心症狀與本案有必然因果關係,加上補習班員工均稱未察覺異狀,認定採證不足,判處李男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主張李男涉犯強制猥褻罪,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逆轉認定,參酌相關證人證詞情節,已足以補強並與女學生指訴相符,加上女學生案發後多次前往身心科就診,認定李男確實觸犯性騷擾防治法利用機會性騷擾罪。

法官指出,李男身為補習班負責人兼老師,明知被害人為未成年學生,竟利用在其辦公室修櫃門的機會乘隙性騷,使女學生感到遭突如其來冒犯而深感恐懼不安,事後就學情緒大受影響,心靈傷害匪淺。

考量李男自始否認犯行,至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犯罪後態度不佳,因而改判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聯合報系資料照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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