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在辦理犯強制身心治療案件時,因行政程序出現重大疏失,導致刑事追訴失敗。陳姓男子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判刑確定,依法須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但市府裁處限期履行的公文,竟在履行期限過後5天才送達,嘉義地方法院認為陳男根本不可能依限遵守命令,不符合犯罪防治法「屆期仍不履行」的犯罪構成要件,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獲准易服社會勞動,自2025年4月起執行。嘉市政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評估,認定陳男須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市府先後於2025年5月12日及6月11日,以寄發公文及親自交付等方式,通知陳男依指定時間前往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接受治療與輔導,但陳男均未依通知到院。
由於陳男持續未配合,嘉市府2025年7月24日裁處1萬元罰鍰,並命令他必須於7月25日晚間7時前完成報到接受治療,否則將涉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屆期未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法官審理發現,這份攸關刑事責任的裁處書,竟直到7月30日才正式送達陳男手中,比市府要求履行的期限晚了整整5天。
法院指出,行政命令必須先合法送達,人民才有遵守義務。陳男在7月25日履行期限當天,根本尚未收到限期履行通知,自然無法依命令到院接受治療,因此不符合「屆期仍不履行」的法定要件,也欠缺成立犯罪的基礎。法官認為,本案行政程序存在明顯瑕疵,無法據此追究陳男刑事責任,因此判決陳男無罪,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