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開車經雲林台61線被檢舉行駛路肩遭開單挨罰4000元,陳提行政訴訟主張,當時載癌末失能的妻子,對方突嘔吐不止怕她噎死才臨停路肩急救;法院除勘驗影像也詢問醫師,認為陳為了保護妻子生命,才不得已行駛路肩,符合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事由,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經查,陳男2023年4月16日開車經雲林縣口湖鄉台61北上255.2公里處,因行駛路肩被民眾行車記錄器拍下檢舉,雲林警方認定有「行駛快速道路違規使用路肩」開單舉發,由台中監理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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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當時載著癌末的妻子,且她多次因腦部、胸部手術失去行動機能,當時妻子突然嘔吐不止、滿口穢物,他必須立即處理以免噎到致命,才停靠路肩對妻子緊急救護,認為是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行為,也有提出醫生報告佐證。
台中監理所抗辯稱,陳男僅能證明妻子病況,但違規當時,是否適用緊急避難仍真偽不明,且陳行駛路肩時,當審酌自己有無兼顧需特別照料的同行者狀況,以判斷他駕車能力、同超乘客能否負荷,認為不符緊急避難要件。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勘驗行車記錄器,發現陳男車子進入路肩後緩慢行駛,確實可能因車內乘客嘔吐才減速,法院也詢問陳妻的醫師,對方也說,陳男曾向他提及開車在快速道路時,妻子突然嘔吐的情況。
法院認為,陳男當時使用路肩,是為保護妻子生命、身體不得已之必要手段,行駛路肩所造成交通秩序法益侵害,與陳男保全妻子生命、身體法益相較,顯然前者較輕,且無其他方式可選擇,認為該當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事由,判處撤銷原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