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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恐嚇變動拳腳…親兄弟經營公司爭產互毆 2人各判8月

從恐嚇變動拳腳…親兄弟經營公司爭產互毆 2人各判8月

<a href='/search/tagging/2/高雄' rel='高雄' data-rel='/2/245362' class='tag'><strong>高雄</strong></a>一對陳姓<a href='/search/tagging/2/兄弟' rel='兄弟' data-rel='/2/206706' class='tag'><strong>兄弟</strong></a>因公司經營利益與家產糾紛長期不睦,雙方在辦公室內持棍互毆。示意圖/ingimage
高雄一對陳姓兄弟因公司經營利益與家產糾紛長期不睦,雙方在辦公室內持棍互毆。示意圖/ingimage

高雄陳姓兄弟因公司經營利益與家產糾紛長期不睦,雙方在辦公室內持棍互毆。高雄地院依傷害罪各判兄弟8月;另外,弟弟可易科罰金部分還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拘役80天。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陳姓兄弟倆分別擔任某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與總經理。其中陳家弟弟民國111年1月間,擅自帶走侵占公司貴重物品聚三氟氯乙烯棒;後續又因不滿哥哥指責其協助親屬經營的公司搶客戶,竟直接傳送訊息。

兄弟倆113年間升級成肢體衝突,一開始是弟弟造成哥哥前臂瘀傷,後來是兩人各持木棍互打對方頭部,兄弟皆有受傷。事發後,弟媳見丈夫受傷心生不滿,夥同弟弟前往大嫂住處外砸毀機車及破壞對講機與盆栽洩憤。

高雄地檢署偵結後,原將互毆的兄弟倆依等罪嫌起訴,但高雄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雙方雖持棍棒攻擊對方頭部,但均僅敲擊1下,傷勢未達危及性命或導致重傷程度;且雙方發生肢體衝突前皆有激烈口角,屬情緒失控洩憤行為,難認有置對方於死直接故意,據此變更起訴法條為傷害罪。

法官審酌,兄弟倆不思以理性溝通化解歧見,反而訴諸暴力,且案發後均未達成和解,依傷害罪判處哥哥有期徒刑8月。弟弟犯業務侵占、恐嚇危害安全、傷害與毀棄損壞等5罪,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月;可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拘役80天;弟媳則依共同犯毀棄損壞罪判處拘役45天,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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