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男行經市區時,看見路旁停放一輛價值2萬5000元的,竟徒手解除鎖頭後直接騎走,事後雖坦承犯行,但單車至今未追回,也未賠償車主。新竹地院依罪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
判決書指出,莊男去年11月7日下午5時29分許,行經新竹市一處路段時,看見林姓男子所有的腳踏車停放路旁。該輛腳踏車車身為藍黑相間,並有「AMOG」圖案,價值約2萬5000元。
檢方調查,莊男見腳踏車停在路旁後起意行竊,以徒手方式將放置在腳踏車上的鎖頭解除,隨即將腳踏車騎走並離開現場。林男事後發現愛車不翼而飛,向警方報案,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循線追查,鎖定莊男涉案。
警詢時,莊男坦承偷走腳踏車。法官認為,莊男不思循正當途徑取得所需,僅為一時便利便竊取他人財物,任意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行為應予譴責。雖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但遭竊腳踏車至今仍未歸還林男,也沒有取得林男諒解,更未實際賠償損失。
法官最終依竊盜罪判處莊男拘役50天,易科罰金5萬元。至於遭竊的腳踏車因仍未扣案、也未合法發還車主,法院另宣告沒收,若無法沒收將追徵其價額。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