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在2016年間,不展延汽電共生設備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台化公司彰化廠停爐關廠;台化兩度提訴願遭縣府駁回,再向環保署訴願,環保署都撤銷縣府的駁回處分,但縣府依舊不同意展延操作許可,台化聲請國賠11.4億元,一審在2年前宣判,判縣府要賠台化公司4億7704萬多元,全案歷經近2年的審理後,今天在台中高分院宣判,廢棄一審縣府賠償4.7億元宣判,改駁回台化公司上訴,判免賠。
此案今天由台中高分院審判長張瑞蘭、陪席法官廖穗蓁、受命法官鄭舜元組成的合議庭宣判。合議庭認為,彰化縣政府、環保局所屬公務員,作成第一、二次駁回處分,雖經訴願機關為相異認定而撤銷,但查無證據足資證明其等本於職權就相關法令所為解釋適用,有何違常的顯然錯誤,或其他不法行為存在,尚不能因此認為彰化縣政府所屬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情事,台化公司請求縣政賠償支付訴外人違約和解金及營業利益損害,即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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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指出,彰化縣府未依相關規定及訴願決定所定期限,就系爭許可證之展延申請,作成准駁之行政處分,彰化縣政府、環保局所屬公務員雖有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但台化主張其因彰化廠部分設備認列資產減損,非屬該等設備實際價值減損所生的不利益,台化公司也不得據此請求賠償。
二審審認,台化公司依國賠法規定,請求彰化縣政府、環保局給付4億7704萬6416元,無理由,不應准許,一審判縣府敗訴,尚有未洽,因此廢棄一審判決,改駁回台化公司訴請,另外一審就彰化縣環保局部分,為台化敗訴的判決,應予維持,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一審認定,根據環保署兩度撤銷縣府的駁回行政處分,可認定彰化縣環保局兩度不同意台化操作許可展延的行政處分違法,經送請鑑定後,台化在2016年9月28日操作許可證屆期當天子夜停爐後,損失包括營業利潤損失5522萬141元、台化被迫停工所生違約賠償及資產減損的損害4億2182萬6275元,合計4億7704萬6416元應由縣府國賠。
